协会章程
 
青岛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市政工程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养护、管理、质监、监理、材料、设备生产、营销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与技术进步,加强行业间的联谊与合作,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26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二)研究探讨市政工程行业的改革发展方向、理论及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规定、技术标准的建议,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配合做好本市市政行业的相关工作,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在政府部门授权委托下组织开展国家、省市政优良工程、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等方面的推荐申报及全市市政优良工程的评比、表彰等活动。
(四)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素质。
(六)推行行业内部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
(七)开展市政工程行业的基础资料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开展有关市政行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政工程技术和市场信息。
(八)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九)编辑发行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开展经验交流,加强信息交流。
(十)参加全国和省市政工程协会,并组织交流活动。组织考察学习、进修和讲学等活动。
(十一)承办省、市行业主管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市政工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相关资料;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并报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优惠或无偿得到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或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并报告承办情况;
(四)积极向本协会提供单位信息、动态、经验及科研成果等资料; 
(五)按规定标准和时间交纳会费。
(六)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年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三)受会长、秘书长委托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注销的,由协会发起人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资产清算及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青岛市市政工程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